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

2007-5-18 6:58:07 点击: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原则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二、认定条件

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六)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

三、认定程序

(一)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自愿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要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组织专家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将评审结果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四)省、地直属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申请认定。

(五)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名录。

四、管理与处罚

(一)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管理。

(二)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应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三)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府扶持资金,并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

(四)对2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
各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具体认定工作以县为主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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